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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2023年12月,国务院公布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为落实《条例》,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更好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(以下简称“支付机构”)服务实体经济作用,央行近日出台了上述《实施细则》。
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0〕第2号)、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10〕第17号)同时废止。
日前,中国人民银行举行“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”媒体吹风会,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现场介绍,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,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,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,充分征求、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。
规定过渡期安排
据悉,《实施细则》共六章、七十七条,包括总则,设立、变更与终止,支付业务规则等。
《实施细则》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。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。按照《条例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,细化支付机构设立、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、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,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,优化营商环境。
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。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,实现平稳过渡。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,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、选择权。
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。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、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,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。此外,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。
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。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,达到有关设立条件、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。过渡期为《实施细则》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,不满12个月的,按12个月计。
细化支付业务分类
根据《实施细则》,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;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。
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,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,按下列规则附加提高: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。
仅在住所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。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。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。但是,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(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)或者储值账户运营Ⅱ类(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)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。
仅在住所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。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。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。
仅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。
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,按照对应规定加总计算。
严芳在媒体吹风会上介绍,《条例》坚持功能监管理念,从业务实质出发,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在线配资平台注册,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,并分别从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两方面提出监管要求。新的分类方式,具有更好的扩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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